本律師曾代理過一起離婚后,負責撫養(yǎng)子女的母親自行更改子女姓名,被前夫知道后訴至法院的案件。
案情大致是:王某(化名)男,與趙某(化名),女,于2006年離婚,雙方婚生子女(當時年僅2歲)由趙某(女方)撫養(yǎng),王某(男方)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并可以每周探望子女一次。雙方離婚后,男方按月將撫養(yǎng)費匯入女方帳戶,但因為工作地點常年在上海,故連續(xù)兩年沒有探望過子女。2008年夏天,男方調回北京,隨即找到女方要求探望孩子,女方起初百般阻撓,后在男方的堅持下被迫同意。但讓男方沒想到的是,當男方看到孩子并呼喚孩子姓名時,孩子沒有任何反應,在男方的詢問下,孩子說自己不叫“王某某”而叫“趙某”。男方聽后大驚失色并質問自己的前妻。女方答復說,因為雙方已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yǎng),孩子的姥姥、姥爺認為已經和男方沒有關系,而孩子叫“王某某”感覺很不舒服,所以在離婚后僅兩個月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成“趙某”。男方聽后大怒,聲稱自己是孩子的親爸,孩子隨自己的姓氏是中國的習慣,且要改變孩子的姓名必須征得父親的同意,為此男方將女方連同孩子的姥姥、姥爺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將孩子的姓名改回來。
女方為此找到本律師,在看了對方的起訴書后發(fā)現(xiàn)男方主要的訴訟依據(jù)是自己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子女姓名應當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女方擅自更改離婚子女的姓名侵犯了父親對子女姓名的共同決定權。
本律師認為:1、雖然子女姓名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的,但是根據(jù)《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2、女方從2006年離婚之初就已將孩子的姓名變?yōu)椤摆w某”,期間,孩子對外均以“趙某”作為自己的姓名參與社會生活,時間長達三年。3、孩子更改姓名時年僅2歲,對姓名的社會意義上不能全部了解,身心也處于最初的成長階段,因此母親雖然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名,但孩子已經在事實上予以接受并形成習慣。綜上情況,本律師在調取了孩子所在幼兒園出具的孩子目前姓名為“趙某”的證明,同時找到多位鄰居及孩子的親屬作證,均證明孩子的確長期使用“趙某”作為自己的姓名并早已接受成為習慣。
案件審理結果證明了本婚姻律師的判斷,法官考慮到雖然女方屬于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但基于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考慮,駁回了原告要求改回原來姓名的訴訟請求,該案至此了解。
本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關于離婚子女姓名改變的問題不能以父母共同決定才有效而一概而論,就此問題的原則是一定要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首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