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預產期是2012年7月7日!,在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到底有誰發(fā),我們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就用這個關于印發(fā)《余杭區(qū)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余政發(fā)〔2012〕4號,說在生育津貼里面有的,所以公司不給予發(fā)放了!但我們工資的組成有基本工資2321+全勤獎80+績效獎金995+餐貼120+高溫費+其他補貼50組成!然后扣去養(yǎng)老保險,每個月發(fā)到我手上有3400左右!生育津貼里每個月也會給我們發(fā)放這么多嗎?希望得到實際的數(shù)據(jù)回答!因為你給我們條文,我去跟他們說,他們都不認可!因為每個人對字句的理解不一樣。
蘇義飛律師解答: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于晚婚晚育的夫妻,根據(j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敝劣谑罴俣€月時間產假能否順延,計生法律法規(guī)沒有具體規(guī)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你好!參保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社保支付),單位不需要另行計發(fā)。生育津貼是給生產女職工的福利待遇,而你的實際發(fā)放工資是勞動報酬,兩者是兩碼事,因此,單位按規(guī)定執(zhí)行沒錯。若員工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發(fā)放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若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shù)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yè)需要予以差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