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共安徽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效力級別地方黨內法規(gu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結合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編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省編辦既是省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省委機構序列。省編辦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編委)的領導下負責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編辦工作的準則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使職權,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編委各項工作部署,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 省編辦實行主任負責制,編辦主任領導省編辦的全面工作。編辦副主任協(xié)助主任工作。
第五條 省編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 編辦主任召集編辦主任會議、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編辦辦務會議、編辦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全省編辦主任會議和其他需要召開的重要會議。
第七條 編辦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編辦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代表省編辦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編辦主任報告。
第八條 編辦主任外出期間,由其委托的編辦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編辦副主任外出時間較長的,其分管的工作由編辦主任直接管理或指定其他副主任代管。
第九條 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處長(局長)負責本處室、事業(yè)單位的全面工作,對編辦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負責。副處長(副局長)協(xié)助處長(局長)工作,保證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條 編辦主任、副主任以及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處長(局長)、副處長(副局長)在職權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省編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 凡作出重大決策和制定政策法規(guī),須經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或專家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xié)商;涉及市、縣的,應事先征求市、縣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凡機構編制工作重大事項,須經編辦主任會議或編辦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后,提交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決定或按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重要文稿提交編辦主任會議或編辦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前,編辦分管副主任應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討論、修改,具備條件后方可上會審議。
第十五條 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定期組織全體人員共同研究、通報工作。
第十六條 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必須認真落實編辦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tǒng)性、創(chuàng)造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及時跟蹤和反饋落實情況,在年中和年末報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七條 推進政務公開,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除涉及保密外,都要及時發(fā)布信息,增強工作透明度,提高信息公開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人民群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涉及機構編制工作的問題,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jiān)督和省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省編辦實行編辦主任會議、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編辦辦務會議、編辦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和全省編辦主任會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 編辦主任會議由編辦主任、副主任參加,巡視員、副巡視員列席,編辦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的議題和內容由編辦主任、副主任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重要部署和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決定省編辦人事、黨務工作;研究、決定省編辦自身建設以及經費、資產等重要事宜;研究、決定其它需要由編辦主任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由編辦主任、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參加,編辦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正、副處長(局長),以及由主持會議的主任指定的人員列席。編辦主任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編辦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決定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編辦主任審定。
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上級的重要指示和決定,研究有關貫徹意見;審議省編辦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部署年度工作;審議需要提交省編委會議研究的問題;審議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具體問題;審議全省機構編制管理政策和法規(guī);審議其他需要由編辦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編辦辦務會議由編辦主任、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和全體處級干部參加,編辦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編辦辦務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指示精神;聽取各處室、事業(yè)單位階段性工作匯報,交流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工作情況;安排近期主要工作,落實有關事項,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辦全體工作人員會議由編辦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組織全體人員政治、業(yè)務和相關知識學習;部署需要全體人員完成的中心工作或業(yè)務工作;其他需要全體工作人員會議討論落實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省編辦主任會議由各市、縣(市、區(qū))編辦主任,以及省編辦各處室、事業(yè)單位處級干部參加,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總結上年度工作情況,部署下年度工作任務,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等。
第二十六條 編辦主任會議的相關會務工作由主任會議秘書負責具體落實。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編辦辦務會議、編辦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和全省編辦主任會議的相關會務工作由綜合處負責組織落實。
(一)會議議題。有關處室、事業(yè)單位提前一周提出并填寫議題安排表,經分管副主任審閱后交綜合處匯總提交編辦主任審定。
(二)會議匯報。為提高會議效率,有關處室、事業(yè)單位需要上會的匯報材料,須提前兩個工作日按規(guī)定份數交綜合處集中分送會議出席者。除特殊情況外,一律由處長(局長)匯報。
(三)會議通知。會議議題、時間和參加人員確定后,由綜合處負責通知。
(四)會議記錄。綜合處負責會議記錄,記錄力求完整、準確。其中,編辦主任會議、編辦辦務會議須形成會議紀要,報編辦主任簽發(fā)。
(五)會議紀律。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到會,指定人員因故不能出席,需由其他人員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員的,應事先報告會議主持人。
第五章公文審批
第二十七條 公文處理要嚴格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安徽省編辦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報省編辦領導審批的公文,按照公文的審批程序和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以省編辦名義上報、下發(fā)或聯合會簽的公文,由編辦主任簽發(fā);編辦主任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請示主任后簽發(fā)。
第三十條 省編辦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報編辦領導審簽的公文,均須經處長(局長)審核簽字。公文內容涉及其他處室、事業(yè)單位的,主辦單位的處長(局長)要主動協(xié)商,取得相關單位的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然后按規(guī)定程序報編辦領導審定。
第三十一條 審簽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時間。
第三十二條 省編辦收到的公文,由綜合處負責提出分、轉辦意見,呈報編辦領導閱批后轉有關處室、事業(yè)單位辦理。
第六章 請示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上級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涉及機構編制工作重大政策問題,省編辦要及時向省編委或中央編辦請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上級領導或部門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發(fā)出的指示、通知以及情況詢問、征求意見文稿,各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和省直單位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要求,在工作中發(fā)現和掌握的全省各地有關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重大舉措和經驗,以及違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等,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均要及時向編辦領導報告。
第三十五條 編辦主任外出,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省政府領導報告。編辦副主任外出,事先須向編辦主任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處長(局長)外出,事先須請示編辦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報編辦主任批準。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調研員、副處長(副局長)、副調研員外出,由本單位的處長(局長)向編辦分管副主任報告。各處室、事業(yè)單位的正、副處長(局長)一般不得同時外出。主任科員以下工作人員外出,須向本單位的處長(局長)報告。
第三十七條 編辦主任、副主任、處長(局長)外出時,須將外出往返時間、地點、聯絡方式告知綜合處,以便工作聯系。
第七章 作風紀律
第三十八條 省編辦工作要與省委、省政府、省編委保持高度一致。編辦領導和各處室、事業(yè)單位處長(局長)要帶頭執(zhí)行省委、省政府、省編委和省編辦的各項決定。
第三十九條 進一步加強學習,增強素質,特別要深刻領會科學發(fā)展觀的內涵和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能力和水平。要始終保持昂揚奮進的良好精神狀態(tài),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
第四十條 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加快工作節(jié)奏,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加強調研,掌握實情,力爭做到超前思考、超前謀劃,主動當好省編委的參謀。
第四十一條 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辦文辦事限時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落實力和執(zhí)行力。對中央編辦和省委、省政府、省編委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重要批示,編辦領導要抓好落實,相關處室、事業(yè)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堅決執(zhí)行,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編辦領導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主要成效。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和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工作秘密等。
第四十三條 規(guī)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群眾觀念,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