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發(fā)布日期:2011.09.05
實施日期:2011.09.05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法規(guī)類別:檢察機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致人損害,后果嚴重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適用該條規(guī)定,是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2011年1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和廣東省公安廳法制處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會議根據法律規(guī)定,參照我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來國家賠償工作經驗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適用原則、“后果嚴重”的標準和撫慰金的數額等問題上形成共識,現(xiàn)紀要如下:
一、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
1.《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后果嚴重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應當具有精神損害事實和后果嚴重兩個條件。
二、精神損害“后果嚴重”的情形
2.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是指發(fā)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受損害人有下列一種或者多種后果: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yè)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3.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應當適當增加撫慰金的數額。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是指發(fā)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受損害人有下列一種或者多種后果:
(1)非正常死亡,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重大責任;
(2)因超期羈押造成重大人身損害;
(3)因刑訊等造成傷殘或者精神失常。
4.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由賠償申請人負責舉證。處理賠償申請的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舉證情況和現(xiàn)有證據認定事實。必要時,處理賠償申請的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原則
5.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國家賠償工作部門在辦理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案件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賠償法》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付條件的規(guī)定。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不應當超出規(guī)定擴大適用范圍。
(2)損害程度與賠償數額相適應原則。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應當充分考慮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包括羈押時間的長短、損害的后果、違法的程度等因素。
(3)原則性與地區(qū)差別相結合原則。在依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在本紀要所定幅度內酌情賠償。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協(xié)商確定
6.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申請,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有條件和解的,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著重于自愿協(xié)商。
7.協(xié)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應超過本紀要第9條、第10條確定的最高數額。
8. 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形成書面協(xié)議。書面協(xié)議可作為處理相關糾紛的依據,在處理決定書中予以體現(xiàn)。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9.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11. 本紀要第9條、10條所述數額中,“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12. 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在上述規(guī)定限額之內賠償仍不足以撫慰受損害人精神損害、需要在限額以上確定撫慰金的 ,應當層報省級主管部門。
六、其他規(guī)定
13. 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不影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酌定。
14. 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的信息共享。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系統(tǒng)辦理的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的具體案例,及時提供簡要情況供其他各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