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檢察 合肥市公安局關于醉駕犯罪案件若問題的會議紀要
【合公辦【2018】806號】
2020-9-22
為規(guī)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致策,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合肥市公安局經(jīng)研究,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現(xiàn)紀要如下:
一、關于立案問題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o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立案查處。
2、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犯罪嫌疑人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香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3、犯罪煉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jīng)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立案查處。
二、關于道路公共性問題
4、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校園等單位和住宅小區(qū)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通行,具有“公共性”,可以認定為道路。
三、關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問題
5、對有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俗稱“超標電動自行車”),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且未經(jīng)改裝,一般不應認定為機動車范疇。
四、關于刑事強制措施適用問題
(一)適用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情形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0mg100m以上,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三日,并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7、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20mg/100m之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上述規(guī)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等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管運機動車,校車,危險晶運輸車,工程運輸車中(重)型貨車,公交車或接適單位員工交通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數(shù)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豐,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情形。
(二)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情形
8、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20mg100m,且無本紀要第7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直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三)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情形
9、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期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塊定予以逮捕;
10、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人民法院應當先決定逮捕,再中止審理。
五、關于不適用緩刑問題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適用級刑:
(1)具有本紀要第7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m以上的;
(3)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六、關于案件快速辦理問題
12、對于案情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一般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十日內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可采取集中移送審查起訴方式,一般在十日內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可采取集中開庭審理方式,一散按速裁程序在十日內審結。
13、本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
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018年12月25日
抄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合肥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6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