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7.05.09
【實施日期】 1997.05.0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予以保留。
二、臺灣當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國名義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