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6.12.30
【實施日期】 1996.12.3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1996年12月30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錢其琛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簽署的《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督够瘜W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二、中國呼吁擁有龐大化學武器庫的國家盡早批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利于早日實現(xiàn)《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三、《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當?shù)玫絿栏褡袷亍jP于質疑視察的規(guī)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安全利益。中國堅決反對任何濫用核查規(guī)定危害中國主權與安全的作法。
四、在外國遺棄化學武器的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銷毀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盡快徹底銷毀遺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
五、《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確實發(fā)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國際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督够瘜W武器公約》應當成為規(guī)范締約國之間在化工領域進行貿易、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