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常辦秘字第48號
【發(fā)布日期】 1992.07.13
【實施日期】 1992.07.1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鹵水是礦產資源的答復
(常辦秘字第48號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你廳6月9日關于請示鹵水是否屬于礦產資源問題的函收悉。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現提出答復意見如下:地下鹵水是一種非金屬礦產,屬于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的規(guī)定,勘查、開采地下鹵水,應當遵守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guī)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