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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農業(yè)農村部發(fā)布2022年農業(yè)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5-07-03   閱讀:

發(fā)文機關農業(yè)農村部

發(fā)文日期2022年04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2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目錄

一、 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水稻“金粳81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 黑龍江陽光種業(yè)有限公司訴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申請駁回玉米“哈育189”復審行政糾紛案

三、 北京北方豐達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平頂山市高新區(qū)中威果苗培育基地等侵害梨“蘇翠1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四、 江蘇金土地種業(yè)有限公司訴揚州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麥“揚輻麥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五、 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秦某某侵害水稻“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六、 山東登海先鋒種業(yè)有限公司訴山西強盛種業(yè)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先玉335”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七、 寧波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處理水稻“甬優(yōu)1540”等品種權侵權案

八、 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定西市隴西縣農業(yè)農村局處理辣椒“華美105”品種權侵權案

九、 北京奧瑞金種業(yè)有限公司請求宣告玉米“L91158”品種權無效復審案

十、 黑龍江省巨基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請求水稻“鑫晟稻3號”品種更名復審案

一、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水稻“金粳81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 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fā)布“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并對成為其會員的主體提供具體的侵權種子交易信息,在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送貨收款,對外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 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辯稱其僅是向作為農民的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為涉案種子交易的達成提供了積極有效的幫助。親耕田公司幫助銷售種子的過程中,在銷售主體、銷售地域及銷售數量上均不符合農民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合法交易個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規(guī)種子的情形,構成侵權。綜合考慮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fā)布侵權種子銷售具體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種子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應認定親耕田公司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被訴侵權人以通過信息網絡途徑組織買賣各方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本案侵權實施范圍廣、交易金額大,也入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以及“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本案從表面上看,被訴侵權人僅提供有關種子銷售信息,未介入后續(xù)的種子交付和收款,僅為種子銷售提供了幫助,但實際上被訴侵權人以隱蔽方式尋找潛在客戶,主導侵權種子交易的達成,是被訴侵權種子交易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屬于直接侵權。且侵權方發(fā)布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銷售信息所涉種子數量達數萬斤,遠遠超出了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數量和規(guī)模;在賠償額計算上,由于侵權方無交易記錄,無法提供相關賬簿,法院參考其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jié),推定其侵權獲利超出100萬元。組織銷售不標注任何產品信息的白皮袋侵權種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屬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以100萬為基數處以二倍以上懲罰性賠償數額,最終判令被訴侵權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二、黑龍江陽光種業(yè)有限公司訴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申請駁回玉米“哈育189”復審行政糾紛案

【案情摘要】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2019年1月17日作出《關于維持<哈育189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的決定》。黑龍江陽光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種業(yè)公司”)不服,認為玉米雜交種“利合228”在國內首次申請品種審定或品種權保護的時間均晚于玉米雜交種“哈育189”,不能作為評價“哈育189”特異性的近似品種,訴請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其比較對象是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種?!袄?28”品種權初審合格公告時間在“哈育189”遞交品種權申請之前,構成“哈育189”品種權申請遞交前已知品種,可以作為“哈育189”特異性判定的比較對象。由于“哈育189”并未明顯區(qū)別于其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品種“利合228”,關于“哈育189”不具備特異性的認定結論正確,故判決駁回陽光種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哈育189”在2015年6月29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利合228”品種已經完成了品種權申請初審,被訴決定將“利合228”作為“哈育189”品種權申請日之前的已知品種于法有據。且(2018)甘民終695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利合228”與“哈育189”屬于同一玉米品種,“哈育189”不具特異性,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例。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有助于厘清品種特異性判定中已知品種的作用。本案也入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作為授權條件之一,申請品種應具備特異性,即申請品種應當明顯區(qū)別于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品種。在實際特異性鑒定中,無法將所有已知品種與申請品種進行種植對比,故選擇已知品種中一個或多個形態(tài)上最為接近的品種又稱近似品種,進行種植對比。在比對中,申請品種如果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性狀上與近似品種有明顯差別,則視為具有特異性。值得注意的是,已知品種范圍在《種子法》中有所拓寬,由原來的“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通過審定或者已推廣應用的品種”擴大到“已受理申請或者已經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品種保護,或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

“利合228”與“哈育189”實際上為同一品種,本案背后交織著權屬糾紛。對于知識產權成果被搶先保護或審定而引發(fā)的糾紛,應向法院提出權屬之訴,并提供相關育種過程和合法來源等證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是否變更權利人或撤銷審定等決定。

三、北京北方豐達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平頂山市高新區(qū)中威果苗培育基地、河南省中威果豐農業(yè)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梨“蘇翠1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北京北方豐達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為梨品種“蘇翠1號”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因平頂山市高新區(qū)中威果苗培育基地(以下簡稱“中威基地”)、河南省中威果豐農業(yè)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果豐公司”)未經許可繁育、銷售“蘇翠1號”,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豐達公司通過公證程序從微信朋友圈購買了100條“蘇翠1號”接穗,隨附于穗條的宣傳冊署有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豐達公司將梨苗嫁接穗扦插入盆直至萌發(fā)葉片后取樣,進行MNP(多核苷酸多態(tài)性)標記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送檢樣品與對照樣品比較,位點總數6256,差異位點數4,遺傳相似度99.94%,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豐達公司對購買、寄送、扦插、培育、取樣、送檢等全過程進行了公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宣傳冊中有關培育銷售“蘇翠1號”的內容,根據MNP標記檢測報告,確定被訴梨品種接穗與“蘇翠1號”梨品種為同一品種,認定中威基地和中威果豐公司未經許可繁育、銷售“蘇翠1號”接穗行為構成侵權,判決立即停止繁育、銷售侵權繁殖材料,賠償豐達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中威基地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其銷售接穗來源于其他農戶,但未提供其購買時的交易依據、交換憑證等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中威基地證人證言為單方陳述且證人未到庭,又無其他證據佐證,不予采納,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中威基地具有繁殖行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的侵權性質、經營規(guī)模、涉案梨品種種苗的銷售價格,以及豐達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律師代理費、檢測費等合理開支等因素,確定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賠償10萬元無明顯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確認了MNP標記檢測報告的法律效力,為尚未建立分子鑒定標準的植物品種維權鑒定提供了解決方案。此外,本案在維權取證過程中,權利人將公證程序應用于取證全過程,侵權信息發(fā)布和侵權穗條購買、接收、寄送、扦插、培育、取樣、送檢等環(huán)節(jié)證據有機銜接,為侵權行為認定與損害賠償的獲得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四、江蘇金土地種業(yè)有限公司訴揚州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侵害小麥“揚輻麥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江蘇金土地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種業(yè)公司”)為小麥“揚輻麥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金土地種業(yè)公司認為揚州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日種業(yè)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揚輻麥4號”侵權種子,訴請判令今日種業(yè)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系今日種業(yè)公司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并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以零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柏某某,轉讓后今日種業(yè)公司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變更為10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今日種業(yè)公司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今日種業(yè)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土地種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在向柏某某轉讓今日種業(yè)公司股權時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戴某某、楊某某對該20萬元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今日種業(yè)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今日種業(yè)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不服,上訴認為其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確。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公司原股東明顯存在逃避出資的惡意,其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屬于濫用其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今日種業(yè)公司減資后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產生的侵權之債,今日種業(yè)公司原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訴侵權方的兩個股東自公司成立至侵權事發(fā)的兩年內,雖公司正常營業(yè)但沒有任何實際出資,在品種權人侵權取證后,將全部股權以零元對價轉讓給無經營能力的第三方,經當地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部門現場執(zhí)法后,又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減至10萬元,通過減資程序后導致公司認繳出資數額明顯低于侵權損害賠償額,品種權人無法得到有效賠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被訴侵權方“花式頂包”行為的真實意圖,認定被訴侵權方原股東具有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和減資程序逃避侵權債務的惡意,依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原公司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賠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確保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救濟。

五、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秦某某侵害水稻“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科種業(yè)公司”)為水稻新品種“南粳910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高科種業(yè)公司認為秦某某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南粳9108”水稻種子的行為侵害了其獨占實施的被許可權,訴請判令秦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秦某某辯稱,其利用自留種子生產商品糧的行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情形,不構成對“南粳9108”水稻新品種權的侵害。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秦某某通過土地流轉,獲得經轉包的土地經營權達973.2畝,已不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而是一種新型的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俗稱種糧大戶。該類經營主體將他人享有品種權的授權品種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品種權人的許可,否則構成侵權。故判令秦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從秦某某享有經營權的土地面積、種植規(guī)模、糧食產量以及收獲糧食的用途來看,其已遠遠超出普通農民個人以家庭為單位、依照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土地來進行種植的范疇,原審法院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秦某某未經許可生產“南粳9108”水稻種子并留作第二年播種使用的行為,不屬于“農民自繁自用”情形,應當取得涉案品種權利人的同意,并向品種權人或經授權的企業(yè)或個人支付費用。因現有證據僅能證明秦某某存在生產行為,不能證明其實施了銷售行為,故對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酌情調整到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進一步細化了“農民自繁自用”的適用條件,有助于解決“農民”身份界定難、“自繁自用”行為界定難的問題。本案也入選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案明確了“農民自繁自用”適用的主體應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個人,不包括合作社、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適用的土地范圍應當是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的土地,不應包括通過各種流轉方式獲得經營權的土地;種子用途應以自用為限,除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剩余常規(guī)種子外,不能通過各種交易形式將生產、留用的種子提供給他人使用。

六、山東登海先鋒種業(yè)有限公司訴山西強盛種業(yè)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先玉335”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山東登海先鋒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先鋒公司”)作為玉米品種“先玉335”品種權被許可人,在公證程序下從新絳縣華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種業(yè)公司”)購買了山西強盛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盛種業(yè)公司”)生產的“強盛388”的玉米種子并自行委托SSR檢測,檢驗報告顯示,該樣品與對照樣品在40個SSR位點中差異位點為1,判定為近似品種。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強盛種業(yè)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和銷售名為“強盛388”,實為“先玉335”玉米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華豐種業(yè)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審查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檢驗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強盛種業(yè)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和銷售名為“強盛388”,實為“先玉335”玉米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綜合考慮侵權性質、后果,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兩被告賠償損失30萬元。登海先鋒公司和強盛種業(y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強盛種業(yè)公司自行委托的檢驗報告存在對照樣品無樣品編號、未注明對照樣品來源等問題,導致檢驗結論存在明顯疑點為由,啟動重新鑒定,并委托另一檢測機構對被訴侵權種子與國家審定標準樣品“先玉335”“強盛388”分別進行同一性檢測。結果顯示,被訴侵權種子與標準樣品“先玉335”比較位點數40,差異位點數2,結論為不同;被訴侵權種子與標準樣品“強盛388”比較位點數40,差異位點數0,結論為極近似或相同。登海先鋒公司認為上述檢驗報告不能否定原來檢驗報告。二審法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排除自行委托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但本案中登海先鋒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疑點,在被訴侵權種子保存完好、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因登海先鋒公司不同意重新鑒定,當事人未能就鑒定機構達成一致,二審法院指定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根據重新鑒定結果,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種子與“先玉335”玉米品種不是同一品種,支持強盛種業(yè)公司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登海先鋒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侵權案件審理中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在同一性鑒定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也可以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自行委托鑒定有利于發(fā)揮當事人主動性,推進訴訟進程,但如果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存在無鑒定資質、程序違法、樣品來源不明、方法依據不足等錯誤,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鑒定意見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本案中,二審法院組織聽證后啟動重新鑒定,并根據重新鑒定結論撤銷一審判決。

七、寧波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處理水稻“甬優(yōu)1540”等品種權侵權案

【案情摘要】

2021年初,寧波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種業(yè)公司”)向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反映,其制種基地農戶違反制種合同約定,通過中間商擅自將公司委托制種的“甬優(yōu)1540”“甬優(yōu)538”“甬優(yōu)12”“甬優(yōu)15”等“甬優(yōu)”系列雜交水稻種子進行非法買賣獲利,并形成黑色地下產業(yè)鏈。接到線索后,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立即成立種子專項執(zhí)法協調小組。一方面,對轄區(qū)內重點鄉(xiāng)鎮(zhèn)的水稻種植大戶開展全面排查,檢查生產記錄,追溯種子來源,最終鎖定寧波市奉化區(qū)方橋橫銅家庭農場、鄞州區(qū)姜山鎮(zhèn)西山村農戶、臺州市天臺縣平橋鎮(zhèn)上龐村種植大戶、臨海市永豐斯敏農場作為調查對象。另一方面,在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統一調度下,與臺州天臺、臨海當地農業(yè)執(zhí)法部門對上述家庭農場和種植大戶開展調查取證,抽取水稻樣品進行SSR真實性鑒定。檢驗報告顯示,經48組引物鑒定,上述樣品與“甬優(yōu)1540”“甬優(yōu)538”“甬優(yōu)12”“甬優(yōu)15”的標準樣品差異位點數為0,判定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上述家庭農場和種植大戶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間從黃某某處購入“甬優(yōu)1540”“甬優(yōu)538”“甬優(yōu)12”“甬優(yōu)15”等無正規(guī)包裝和標簽的編織袋種子合計2940斤,并支付90140元。

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認為,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三十三條,三十八條以及四十九條有關規(guī)定,黃某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買賣寧波種業(yè)制種基地種子構成侵權;種子未經精選、加工、包裝,僅用編織袋簡易包裝且沒有標簽,黃某某還涉嫌非法經營假種子以及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種子。其無證經營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并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2021年6月3日寧波市農業(yè)農村局向寧波市公安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隨后,按照備忘協作機制,寧波市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和寧波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啟動案件聯合調查程序,至2021年12月,共刑事立案7起,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寧波6名、嘉興2名、臺州1名),查實涉案侵權“甬優(yōu)”系列雜交水稻種子共計36余噸,涉案金額180萬余元。

【典型意義】

執(zhí)法實踐中,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的侵權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執(zhí)法人員對立案標準、判罰標準認識不統一,造成案件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時、同案不同判等問題。本案在辦理過程中,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并啟動聯合調查程序,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所掌握的案源、專業(yè)、技術優(yōu)勢與公安機關偵查、布控、取證等優(yōu)勢相結合,一舉鏟除了“甬優(yōu)”系列侵權稻種非法生產經營整條產業(yè)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為完善立體打擊侵權體系,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破解行刑銜接不力的難題提供了借鑒。

八、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定西市隴西縣農業(yè)農村局處理辣椒“華美105”品種權侵權案

【案情摘要】

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美種子公司”)為“華美105”的品種權人,2021年8月在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文峰鎮(zhèn)三臺村明泰中藥材種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明泰合作社”)發(fā)現疑似“華美105”的辣椒種子,隨即取樣進行SSR檢測,與對照樣品在32個位點上指紋圖譜一致,有99.9%的概率為相同品種。2021年8月30日,華美種子公司對明泰合作社涉嫌侵害“華美105”植物新品種權向隴西縣農業(yè)農村局投訴。

2021年9月1日,隴西縣農業(yè)農村局執(zhí)法隊對明泰合作社制種地進行調查,明泰合作社稱甘肅隴歡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隴歡種業(yè)公司”)和酒泉市福瑞斯種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瑞斯種子公司”)委托其制種,制種地內的13個大棚均種植了涉嫌侵權品種。9月3日,隴西縣農業(yè)局執(zhí)法隊對侵權地塊辣椒取樣并進行SSR檢測,檢驗報告顯示與標準樣品在22個SSR位點上無差異,判定為近似品種。

隴西縣農業(yè)農村局執(zhí)法隊確認隴歡種業(yè)公司和福瑞斯種子公司委托明泰合作社生產“華美105”辣椒種子,涉嫌違規(guī)生產行為。2021年9月13日,組織相關企業(yè)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隴歡種業(yè)公司和福瑞斯種子公司就涉嫌侵犯華美種子公司“華美105”品種權的行為,分別自愿賠償華美種子公司人民幣60萬元和40萬元。涉案的13座大棚共計11.37畝,由華美種子公司監(jiān)督指導明泰合作社分棚采收脫粒,交華美種子公司處理。

【典型意義】

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協商調解是處理品種權侵權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相對于行政處理,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等手段,協商調解可以使品種權人獲得民事賠償,彌補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相對于司法訴訟,協商調解具有便捷性,維權效率更高。在本案,行政執(zhí)法部門接到投訴后迅速調查處理,對侵權事實認定后組織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權利人不僅獲得了100萬元賠償,而且獲得13座大棚種子收獲后的處理權利,權利人權益得到及時和較好的補償。

九、北京奧瑞金種業(yè)有限公司請求宣告玉米“L91158”品種權無效復審案

【案情摘要】

涉案品種為玉米品種“L91158”,品種權人為石家莊蠡玉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請求人北京奧瑞金種業(yè)有限公司以“L91158”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理由是“L91158”與“91158”為同一品種,是雜交種“蠡玉16”的父本,“91158”作為“蠡玉16號”的父本已于2002年5月15日銷售。請求人同時提供了發(fā)票與電匯憑證復印件、“蠡玉16號”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等證據材料。

復審委員會審理認為,從河北省、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品種審定證書上的名稱和親本組合可以推導出“L91158”和“91158”是同一品種,“91158”于2002年5月15日進行銷售的證據充分,認定“L91158”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以及《農業(yè)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復審委員會認為請求人宣告品種權無效請求理由成立,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L91158”和“91158”是否為同一品種。根據《農業(yè)植物品種命名規(guī)定》,“91158”和“L91158”的品種名稱中有一個字母不同,應被視為不同品種,但本案通過雜交組合和親本的對應關系推斷出“91158”和“L91158”為同一品種,依據“91158”的銷售發(fā)票,判定“L91158”喪失新穎性。

請求人提交“蠡玉16號”在山東、安徽、北京、河北四省市的品種審定證書中存在“蠡玉16”及“蠡玉16號”兩種名稱,根據《農業(yè)植物品種命名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僅以名稱中數字后有無“號”字區(qū)別的,應視為相同品種,其親本名稱也應保持一致?!绑挥?6號”在四省市審定證書中母本均一致,但在山東省審定證書中的父本名稱為“L91158”,在其他三個省份審定證書中的父本名稱為“91158”,故推斷“L91158”與“91158”為同一品種。請求人提交了載明出售2160公斤“91158”并蓋有品種權人財務專用章的河北省保定市服務業(yè)統一發(fā)票,可認定品種權人在申請日前一年存在自行銷售“L91158”的行為,根據《條例》第十四條關于新穎性的有關規(guī)定,故依法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

十、黑龍江省巨基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請求水稻“鑫晟稻3號”品種更名復審案

【案情摘要】

涉案品種為水稻品種“鑫晟稻3號”,品種權人為黑龍江省巨基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請求人黑龍江省巨基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鑫晟稻3號”在2020年7月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時被改名為“鑫圣稻3”為由,向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更名為“鑫圣稻3”。

2021年6月16日,復審委員會審理認為,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申請品種保護的名稱“鑫晟稻3號”使用在前,品種審定名稱“鑫圣稻3”使用在后,不能將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請求人品種名稱更名請求理由不成立,駁回品種更名請求,維持該品種的現有名稱“鑫晟稻3號”。

【典型意義】

本案請求人請求將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復審委員會駁回了其請求。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保證同一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審定中名稱相同,品種權人應當向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更名,將審定品種名稱更名為保護品種名稱。針對品種保護、審定、登記中“一品多名”而請求更名的情形,2022年1月21日修訂并發(fā)布的《農業(yè)植物品種命名規(guī)定》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具有優(yōu)先性,只允許將在后使用的品種名稱更名為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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