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
【發(fā)布日期】 1964.12.12
【實施日期】 1964.12.1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guān)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批準《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64年12月12日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三五次會議決議:批準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