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fā)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航發(fā)〔2020〕56號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工作,明確處理職責,提升處理效率,優(yōu)化處理質量,依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guī)定》(CCAR-396)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航行政機關航空安全舉報信息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航空安全舉報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向民航行政機關反映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與航空安全直接相關的問題或意見。
本辦法所稱處理,指對航空安全舉報信息的登記、評估、受理、擬辦、分送、查處和反饋等工作。
第四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guī),及時處理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民航各監(jiān)管局、運行辦航空安全舉報信息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民航局負責處理航空安全舉報信息的主管部門為航空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航安辦) 。 民航局經由紀檢、信訪等渠道批轉調查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航安辦負責組織完成有關內容調查并轉相應接報接訪部門,由其按紀檢、信訪等工作要求向舉報人反饋。 民航局其他部門收到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應統(tǒng)一由航安辦按本辦法處理。
第六條 民航局負責處理下述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一)舉報內容涉及較大(含)以上事故;
(二)舉報內容涉及外航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事故;
(三)舉報內容涉及的嚴重違章行為具有普遍性,需民航局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已經過管理局認定不屬于航空安全舉報受理范圍,但舉報人對此認定存異議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五)已經過管理局評估受理、查處和反饋,但舉報人對反饋結果存異議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六)其他經民航局航安辦評估應由民航局處理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除上述六種情形外的舉報信息,民航局航安辦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七條 各管理局負責處理本轄區(qū)收到的,或民航局航安辦分送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
第八條 民航行政機關航空安全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均應在民航局政府網站公布。
第九條 民航行政機關負責將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及時錄入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tǒng)“ 航空安全舉報”模塊。
第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收到航空安全舉報信息后,應于 5 日內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并盡快查處。
第十一條 民航局收到需分送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后,由航安辦負責填寫《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民航局)》(附件 1) 和《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地區(qū)管理局)》(附件 2) ,并按照局機關和管理局職責分工,將《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分送給管理局或民航局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民航局相關部門收到民航局航安辦分送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后,應于調查結束后將查處結果以《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形式反饋至民航局航安辦,由航安辦在 5 日內反饋舉報人,從受理到辦結原則上不超過 45 日。 確因事件復雜、規(guī)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可向航安辦書面說明調查進度、未辦結理由及擬辦結時限,并報備延期,由航安辦統(tǒng)一反饋舉報人,每次延期原則上不超過 40 日。
第十三條 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收到民航局航安辦分送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后,應于調查結束后 5 日內將查處結果反饋舉報人,并將結果以《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形式反饋至民航局航安辦。從受理到辦結原則上不超過 45 日。 確因事件復雜,規(guī)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應在到期前反饋舉報人,說明調查進度、未辦結理由及擬辦結時限,并向民航局航安辦報備延期,每次延期原則上不超過40 日。
第十四條 民航局航安辦收到管理局反饋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處理單》后,應于 5 日內向舉報人確認反饋情況。
第十五條 初始航空安全舉報信息存在內容表述不詳或缺失等影響評估的情形,民航行政機關經與舉報人聯系溝通后,舉報人無回復或核實、補充,或因舉報人姓名(名稱) 、聯系方式不清、不實等原因無法取得聯系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受理。
已受理航空安全舉報信息但因舉報人姓名(名稱) 、聯系方式不清、不實等原因無法取得聯系的,查處結果不予反饋。
第十六條 對于民航行政機關已有明確結論的航空安全舉報信息,舉報人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復、反復舉報的,民航行政機關可向舉報人進行解釋溝通,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 航空安全舉報信息的處理應遵守下述工作紀律:
(一)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泄漏任何舉報人身份信息和舉報問題線索;
(二)舉報材料應由專人管理,控制在限定范圍內,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三)不得泄漏舉報處理過程中任何關于內部討論和決策過程的相關信息;
(四)不得擅自調取、私存、截留、銷毀、摘抄、復印舉報信息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航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