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復[1996]2號
【發(fā)布日期】 1996.03.25
【實施日期】 1996.03.2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法復[1996]2號 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fā)[1990]27號>于1990年11月12日下發(fā)以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執(zhí)行該解答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向我院請求,現解答如下:
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