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3年03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法函〔2003〕33號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如何確定以計劃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復議機關的請示》收悉。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現(xiàn)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中規(guī)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睋耍环媱潌瘟惺械娜嗣裾ぷ鞑块T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由該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由該計劃單列市所在省的相應主管部門依法受理。
附:原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如何確定以計劃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復議機關的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