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4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3〕26號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這次機構改革中,改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十五個: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醫(yī)藥管理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海洋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國家地震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由財政部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由衛(wèi)生部管理;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糧食儲備局,由國內貿易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由建設部管理。
二、 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系是:
(一)主要業(yè)務工作在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三)機關黨的工作由部委機關黨委統(tǒng)一管理;
(四)保留原圖章和專項資金渠道不變;
(五)在一定范圍內,可單獨行文和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六)原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暫不變動。
三、 國家物價局并入國家計委,國家礦產儲量局并入地礦部,國家黃金局并入冶金部,為所在部委的內設職能局,不再保留原機構名稱。國家核安全局并入國家科委,為國家科委的內設職能局,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