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5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2004〕16號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國務院決定共取消和調整1300項行政審批項目后,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再次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409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由行業(yè)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39項;下放管理層級的47項。在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有25項屬于涉密事項,按規(guī)定另行通知。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國 務 院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85項)
2. 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實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9項)
3. 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