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14年11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2014〕59號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文化部確定的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共計153項)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53項),現(xiàn)予公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表述,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稱調整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5〕18號)要求,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工作方針,堅持科學保護理念,制定規(guī)劃,扎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邁上新臺階,為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作出新的貢獻。
國務院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