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0年06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zhí)行稅款入庫和退庫制度嚴肅財稅紀律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2000〕103號)下發(fā)后,一些地區(qū)詢問在這次會計檢查中查出的隱瞞欠稅如何進行帳務處理,經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一、 對于會計核算單位隱瞞未入帳的欠稅,均在查出的當月進行帳務處理,不得調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會計帳及會計報表。屬于超過3年的欠稅,先按欠稅額借記“待征”類科目(欠繳稅金登記簿中記入“往年陳欠”的借方),貸記“應征”類科目;待報批確認為呆帳稅金后,再借記“呆帳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欠繳稅金登記簿中記入“往年陳欠”的貸方)。屬于未到3年的欠稅,按欠稅額借記“待征”類科目(其中屬于本年以前的欠稅,在欠繳稅金登記簿中記入“往年陳欠”的借方),貸記“應征”類科目。
二、 對于會計核算單位已入帳,但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上報欠稅時隱瞞未報或少報的欠稅,不再調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會計報表,均從2000年10月份編報9月份會計報表(含月快報)時按各核算單位編報的會計報表數如實逐級匯總上報。為保證這次會計檢查后各地的會計數據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特允許各地上報和匯總的9月份《稅收資金平衡表》中的“應征”和“待征”類科目的年初數與8月份以前的報表年初數不一致。
三、 上述帳務處理方法僅限于2000年8月底前總局布置的會計檢查中查出的隱瞞欠稅的處理,以后查出的隱瞞欠稅,不論欠稅時間多長,是哪個部門查出的,一律視同新欠作帳務處理。
四、 對于這次檢查中查出的隱瞞欠稅,各地在9月份上報檢查報告時,必須按稅種、分呆帳稅金、往年陳欠和本年新欠編制“隱瞞欠稅情況表”,作為檢查報告的附列資料一并報送總局。
以上,請抓緊布置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