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1981年06月1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7月1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等部門關于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等部門《關于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現轉給你們,請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
發(fā)行外匯券的工作是有成績的,是想把事情辦好,但由于沒有經驗,出現了一些弊病,遇到一些新問題。對此,已責成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小組,認真調查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反復比較論證,研究如何改進或擬訂更好的辦法。這是一項很復雜的工作,搞得好壞,直接影響國家對內對外的信譽,必須慎重對待。在沒有提出新的辦法以前,現行的外匯券辦法仍繼續(xù)實行。各省、市、自治區(qū)要加強領導,各有關方面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發(fā)行、回籠、流通、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圍內。
上海市外匯券發(fā)行情況比較平穩(wěn),工作是有成績的,國務院責成中國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今年內在上海市開個現場會議,推廣上海的經驗。
附件: 關于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
為排除外幣在國內市場流通,防止套匯和套購短缺物資,并便于計算創(chuàng)匯單位的外匯留成,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起,發(fā)行了人民幣外匯兌換券。鑒于外幣的兌換和管理是一項很復雜的工作,而且現行辦法已經實行了一年零兩個月,如何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多方認論,反復比較論證,擬定較為完善的解決辦法,報請國務院審批。我們和有關部門以及北京、上海、福建、廣東四省市的意見是,在沒有新的更好的辦法以前,有必要重申外匯券的合法性和嚴肅性,就現行辦法,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克服那些顯然是由于工作跟不上而產生的問題,盡可能把外匯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圍內。
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 加強外匯券工作的管理。建議各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對發(fā)行外匯券的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建立定期的檢查制度,并責成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辦法,即 《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 從價格上保證外匯券與人民幣等值。所有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單位,如友誼商店、外貿中心和賓館、飯店、餐廳、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小賣部,對外供應商品,應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執(zhí)行。原則上同市場零售價格一致,按質論價,優(yōu)質優(yōu)價,同質同價,不得為了多得外匯券擅自降低銷價。廣東、福建兩省毗鄰港澳,有的商品價格確實需要低于市場零售價格的,其差價幅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即在商品價格標簽旁加注“臨時八折優(yōu)待”)?,F在廣東、福建兩省有些對外供應商品價格差幅較大,品種過多的,要重新審查,嚴格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加強管理。其他地區(qū)要從嚴掌握,原則上不搞兩個價格。友誼商店、外貿中心、外輪供應公司、華僑商店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經營宗旨把事情辦好。同時 , 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稅和若干進口商品的關稅 ,電視機、 錄音機等商品的進口稅率,要調整到完稅以后略低于國內市場的銷價(差幅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使一個價格的原則易于推行,外匯券投機不再有那樣大吸引力。具體調整方案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進出口委、財政部、外貿部、僑務辦公室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下達執(zhí)行。
三、 完善外匯券回籠制度。各地人民銀行、農業(yè)銀行應協(xié)助中國銀行辦理外匯券回籠業(yè)務。一切有外匯券收入的單位,必須向當地中國銀行或就近的人民銀行、農業(yè)銀行,申請核定外匯券找零備用限額。除此以外,超過的部分,應同人民幣現金一樣,一律在當天送交銀行回籠或存儲,不許自行留用、坐支。非指定收券單位一律不給外匯分成。個人持有外匯券,也只能到銀行換成人民幣,不許直接使用。中國銀行要充實人員,增設外幣兌換點,或委托人民銀行、農業(yè)銀行和一些有條件的收券單位設代兌點,以方便外賓、華僑。具體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擬定并下達。
四、 限制外匯券的使用范圍。所有指定收券單位和非指定收券單位,都應當嚴格按照外匯券管理制度辦事。生產部門和商業(yè)部門,應當把向對外供應部門供應商品當成自己的重要任務,盡可能保證其需要。供貨部門向對外供應部門供應商品,除經營外貿的部門專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匯券外,其他內銷商品一律不得用外匯券計價、結算。各單位、各部門之間也不得互相用外匯券買賣、交換或支付貨款。使用外匯券計價的貨款,應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內銷商品使用外匯券計價,銀行應拒絕轉帳結算。
五、 控制外匯券的使用對象。外匯券只許入境的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和持有銀行證明的國內居民(包括遠洋船員)使用,各地旅游商品供應部門應嚴格控制供應對象,嚴禁職工利用職務方便,非法換取外匯券,嚴禁國內居民使用外匯券套購商品(取消“‘憑單位介紹信’可向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商店或專柜購買商品”的規(guī)定)。對某些緊缺商品,要規(guī)定限購數量。發(fā)現套購者,應追查其來源,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理(如強行收兌、罰款、沒收等)。
六、 加強市場管理。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物價、海關和外匯管理分局等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定期檢查商店的供應價格,檢查外匯券的使用情況,堅決取締外匯券黑市倒賣,打擊投機倒把。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如罰款、沒收、停止或扣減外匯留成等)和法律制裁。
以上六條措施,建議從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行。如可行,請批轉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研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