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57.04.03
【實施日期】 1957.04.03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三個提案的決議
(1957年4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7年4月3日第五十五次會議討論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第1號提案、第21號提案和第22號提案,決議如下:
一、第1號提案是建議制定禁止虐待兒童法,以保護兒童。常務委員會決定將這一提案交由常務委員會法律室在起草刑法中加以研究解決,并且轉交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lián)合會和新華通訊社在群眾中進行教育。
二、第21號和第22號提案是建議倡導火葬。常務委員會認為這一問題,是涉及改變我國許多民族幾千年來風俗習慣的問題,不便作硬性規(guī)定,只能由主張火葬的人加以提倡,在公民自愿的基礎上逐步推行。關于修建火葬設備問題,決定交由國務院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