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保險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為由對抗受害人的交強險賠償請求權(quán)?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保險法》第65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在被保險人沒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以其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quán)。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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