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丁律師,我把車借給朋友開,結果他開我的車子把人給撞死了,我后來才知道他酒駕,保險公司說酒駕拒賠,現(xiàn)在受害者家屬起訴我要求賠償,我是否需要賠償?
丁帥律師:這個是否需要賠償,卻決于你在借車時,是否明知借車人喝酒,如果你明知借車人喝酒仍然出借給他,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你不明知,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藷o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附丁帥律師親辦案例: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0322民初2118號
原告:馬某亮,男,1948年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原告:吳某某,女,1948年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原告:朱某某,女,1973年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
原告:馬某柔,女,1999年出生,漢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室。
原告馬某恒,男,2004年出生,漢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室。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衡紹峰,安徽君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生,漢族,原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號,現(xiàn)羈押于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梅山監(jiān)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生,漢族,戶籍四川省南部縣組,現(xiàn)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V。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路煒,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陽路19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008498611179。
負責人:張蔚靖,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安徽元方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吳某某、朱某蘭、馬雪某馬某恒(以下簡稱馬某亮等五人)與被告張某龍、王某剛、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彩蘭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衡紹峰,被告張某龍,被告王某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孟路煒,被告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克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永亮等五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幾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943857.5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30日23時許,張某龍駕駛王某剛所有皖C×××××3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沿五河縣城關鎮(zhèn)環(huán)城北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淙河橋路段,與同向行駛馬運錢駕駛的“行樂”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馬運錢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駕車逃逸。
2019年4月10日,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第3403221201900001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龍承擔全部責任,馬運錢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僅付30000元,余款未予賠付。
另查皖C×××××3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687860元、喪葬費3257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284.5元、被贍養(yǎng)人生活費129138元、參加事故處理人員交通、誤工損失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合計973857.5元,扣除己付的30000元,尚需賠付943857.5元,望依法判處。
馬永亮等五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村委會證明、家庭情況登記表復印件一組,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被撫養(yǎng)人馬永亮、吳翠俠的生育子女情況。
證據(jù)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
證據(jù)3、火化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馬運前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死、遺體已火化的事實。
證據(jù)4、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張某龍的合法駕駛資格及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情況。
證據(jù)5、保單復印件兩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險。
證據(jù)6、收條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賠償了原告方3萬元喪葬費。
證據(jù)7、證明一份、水費繳費記錄一份、燃氣繳費憑證一組、電費繳費憑證一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購房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及受害人雖然為農(nóng)村戶口,但常年居住在縣城,并從事個體經(jīng)營,各項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賠償。
證據(jù)8、詢問筆錄復印件一份,證明朱彩蘭與受害人之間關系及家庭人員情況。
證據(jù)9、訊問筆錄復印件一份,證明張某龍酒后找王某剛借車,王某剛作為出借人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龍在庭審中辯稱,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請法庭依法判決。
張某龍針對其抗辯理由及陳述的事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王某剛在庭審中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案涉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王某剛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剛針對其抗辯理由及陳述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車輛年檢證明一份,證明事故車輛年檢合格,車輛無瑕疵。
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張某龍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對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若張某龍有合法的駕駛資質(zhì),我公司同意承擔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過高。
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針對其抗辯理由及陳述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投保單、保險條款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我公司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我公司對逃逸情況不應賠償商業(yè)險。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一)張某龍、王某剛、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對馬永亮等五人所舉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2、3、4、5均無異議;對證據(jù)6,張某龍、王某剛均無異議。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表示不清楚此事。對證據(jù)7,張某龍無異議。王某剛認為物業(yè)公司無出具證明的權利,應由居委會蓋章。水、電、燃氣繳費憑證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營業(yè)執(zhí)照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購房合同的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認為物業(yè)公司無出具證明的資格,也無經(jīng)辦人簽字說明。水、電、燃氣的交費均由朱彩蘭辦理,無法證明朱彩蘭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交費的時間距事故的發(fā)生不到一年。購房合同不能證明實際居?。粚ψC據(jù)8,張某龍無異議。王某剛、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9,張某龍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王某剛并不知道我喝酒。王某剛對真實性無異議,其確實不知道張某龍飲酒,且張某龍在筆錄中也明確予以說明此事,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對此表示不清楚。(二)馬永亮等五人、張某龍、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對王某剛所舉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馬永亮等五人對真實性無異議。張某龍、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對該證據(jù)均無異議。(三)馬永亮等五人、張某龍、王某剛對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所舉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馬永亮等五人、王某剛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簽字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盡到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張某龍無異議。
經(jīng)審查,本院認證如下:(一)對馬永亮等五人所舉證據(jù):
對證據(jù)1、2、3、4、5、6、8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及其證明力均依法予以認定;對證據(jù)7、9的真實性依法予以認定。(二)對王某剛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及其證明力均依法予以認定。(三)對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及其證明力均依法予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認定的證據(jù)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9年3月30日23時許,張某龍駕駛王某剛所有的皖C×××××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沿五河縣城關鎮(zhèn)環(huán)城北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淙河橋路段,與同向行駛馬運錢駕駛的“行樂”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馬運錢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駕車逃逸。
2019年4月10日,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了第3403221201900001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龍承擔全部責任,馬運錢不承擔責任。
另查明,張某龍駕駛的皖C×××××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剛,該車在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張某龍與王某剛系同事關系,張某龍借用王某剛的車輛使用,借車時王某剛不知道張某龍飲酒。車輛狀態(tài)正常,事故發(fā)生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nèi)。
又查明,馬永亮與吳翠俠夫婦共生育三位子女,分別是長子馬運明、次子馬運錢、三子馬運光。馬運錢與朱彩蘭夫婦共生育兩位子女,分別是長女馬雪柔、長子馬某。馬永亮與吳翠俠戶口登記機關為五河縣公安局申集派出所,職業(yè)為糧農(nóng),馬永亮與吳翠俠在申集鎮(zhèn)馬集村居住。馬運錢死亡前與朱彩蘭在五河縣城關鎮(zhèn)從事餐飲工作,與其子女在五河縣城關鎮(zhèn)四季陽光城小區(qū)居住、生活。
再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已賠償原告方3萬元,該3萬元賠償款原告方已在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定馬永亮等五人因其近親屬馬運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喪葬費(原告主張數(shù)額)325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6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8772.5元(21523元/年×3年÷2人+12748元/年×9年×2人÷3人)、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誤工損失酌定3000元,以上合計892207.5元。
本院認為,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龍承擔全部責任,馬運錢不承擔責任”合法有效,應予以采信。馬永亮等五人因其近親屬馬運錢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依法有權獲得相應賠償。張某龍借用王某剛的車輛使用,借車時王某剛不知道張某龍飲酒,車輛狀態(tài)正常,事故發(fā)生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nèi),王某剛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故王某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雖在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但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駕車逃逸,且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已就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向投保人王某剛作出明確的說明、告知,投保人對此亦簽字予以確認,故人保財險蚌埠分公司僅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張某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龍已賠償原告方3萬元,該賠償款應從其賠償款總數(shù)中予以扣除。原告方主張馬永亮與吳翠俠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及應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但原告方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馬永亮、吳翠俠、朱彩蘭、馬雪柔、馬某因馬運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誤工損失等合計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張某龍應賠償原告馬某亮、吳某俠、朱某蘭、馬某某、馬某因馬運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誤工損失等合計782207.5元,扣除被告張某龍已賠償?shù)?0000元,現(xiàn)被告張某龍還應賠償原告馬永亮、吳翠俠、朱彩蘭、馬雪柔、馬某各項損失合計75220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馬某亮、吳某某、朱某某、馬某、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0元,減半收取計251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負擔293元,由被告張某龍負擔22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義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