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C某某來到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向黃奧、高正綱、胡美玲、蘇義飛、袁興軍律師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案情概述:2021年蘇義飛、袁興軍律師辦理一起頗具爭議的“肥東鸚鵡案”,C某某花1000多元在合肥花鳥市場購買兩只“小太陽”鸚鵡飼養(yǎng),被警方查獲并對其刑事立案。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危害珍貴野生動物罪”的描述做了調整,一審法院仍然按照舊標準做出有罪判決。蘇義飛律師拿到判決書后,配套的新司法解釋2022年4月6日出來,蘇義飛約黃奧、高正綱、胡美玲、袁興軍律師一起討論后認為按照新司法解釋C某某不構成犯罪。黃奧、高正綱、胡美玲律師接受委托堅持申訴,歷時一年半,踏遍合肥司法部門,終于申訴成功,全案無罪。
律師分析:
2022年,本案“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被告一、二因買賣10只人工飼養(yǎng)的鸚鵡判決四年有期徒刑,屬于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判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核準過程中,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入罪標準,不認為是犯罪,此種情況下“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被告一、二是無罪。同案“情節(jié)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買賣鸚鵡數量均在2-4只,認罪認罰,判決緩刑,不需要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核準,出現同一份刑事判決書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被告一、二不生效,對“情節(jié)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生效。
某某法院和檢察院給出的建議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被告一、二改判為無罪或者撤回起訴,“情節(jié)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維持原判。該案“情節(jié)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一直在申訴。
蘇義飛律師:對于此種情形如何處理,歡迎律師同行討論和提出寶貴建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作明文規(guī)定。刑事審判參考【第1445號】案例認為案件核準期間如果其他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不生效,會影響到其他被告人的刑罰執(zhí)行,容易產生超期羈押,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推定其他被告人判決部分生效。具體到本案,這種觀點恰恰不利于其他被告人,所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裁判說理并不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審。第四百一十七條,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的,應當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不核準裁定書,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因此,我認為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律規(guī)定,也應當要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全案發(fā)回重新審判,按照從舊兼從輕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所有被告人均適用新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才能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兼顧國法與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