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下中小企業(yè)回款更加困難,有些是因為企業(yè)債務人經營確實困難,而另外一些則是“老賴”,拖著不給。有些欠款甚至能夠拖上好幾年,超過了訴訟時效,最后訴至法院債權人因債務人一句“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應予以保護”而敗訴,實在是可惜!
關于企業(yè)回款,法律以外的方式很多,如軟磨硬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以后合作帶來利益進行誘導等方法,在這些方式都無濟于事的時候,就應該考慮以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這時,律師首先會考慮發(fā)律師函,將案件厲害關系明確告訴對方,使債務人知道一旦啟動法律程序索款對其有何種不利,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樣其實已經給對方施加了壓力。這里律師函有兩個用途,一是給對方造成壓力,使其盡快還款,另一個就是可以證明債權人已經向債務人主張了債權,此時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為債權人爭取啟動訴訟的時間。
對于一直口頭答應還款,但是一直拖著欠款不還的債務人,這種人通常愛面子,但是總是找借口推托,如沒有錢等種種理由。對這種類型的債務人可以和其簽訂一個還款協(xié)議或者欠條,上面寫清楚金額及寬限的還款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由債務人簽字蓋章。得到這樣的一種協(xié)議,對于在訴訟中保證勝訴非常有意義,特別是在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其意義在于:第一,此協(xié)議證明債務人已經承諾還款,因此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此債權還是受法律保護的;第二,協(xié)議上寫清楚了還款的期限及違約責任,訴訟中作為重要證據通常都會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協(xié)議上不妨寫一條:因債權人、債務人任何一方違約而訴至法院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主張權利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等),這樣在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請律師將債務人起訴到法院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債權人聘請律師的費用的,對于比較大欠款的訴訟,律師費通常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由敗訴人來支付更為合算。其實在很多案件中,在法院判決之前債務人面對必將敗訴的訴訟,就主動提出和解了,在原告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調解的成功機率也很大。在勝訴之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以此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