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制造毒品的認定與處罰問題?
蘇義飛律師:《(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鑒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xiàn),有必要進一步準確界定制造毒品的行為、方法。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搖頭丸。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已經(jīng)制成毒品,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的,可以判處死刑;數(shù)量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死刑。已經(jīng)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