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毆打協(xié)警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蘇義飛律師:毆打協(xié)警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這一要素,屬于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妨害公務罪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協(xié)警沒有獨立執(zhí)法權,單獨執(zhí)法時具有違法性,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一:輔警單獨執(zhí)法,被告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
危險駕駛罪
李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臨時停放在路邊的小型轎車尾部發(fā)生碰撞。肇事后李某駕車繼續(xù)前行約500米,車輛自動熄火。經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8.3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妨害公務罪
李某駕車與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后車輛受損嚴重,車輛自動熄火后無法前行。靈臺縣交通警察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后,指派工作人員張某某、左某立即趕赴現(xiàn)場,隨后其他民警也趕到現(xiàn)場。張某某表明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民身份后勸李某下車,要求其到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調查,但李某拒不配合,對民警大聲叫罵,并抓住左某衣服撕扯,致其衣服右腋下處撕裂長度為12厘米,并朝其腿部連踢三腳。張某某勸說時,被告人李某朝張某某臉部打了兩拳,致張某某顏面部挫傷。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狀態(tài),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害人張某某、左某在處警過程中,雖然遭到被告人李某的辱罵、毆打,但二人系協(xié)警,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受委托從事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事業(yè)編制人員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職務人員身份,而協(xié)警作為輔助警力,不具有獨立執(zhí)法權,必須在在編人員帶領下開展工作。本案中無確實充分證據(jù)證實二名協(xié)警在在編警察帶領下執(zhí)法,二協(xié)警單獨執(zhí)法程序違法,故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應予確認,犯妨害公務罪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宣告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例二:毆打正在協(xié)助警察執(zhí)行公務的輔警,構成妨害公務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
王某飲酒后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王某1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交警中隊民警王某2、李某及輔警翁某、曾某到處處理事故。翁某向被告人王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王某接受調查。但王某拒絕配合執(zhí)法,并用手掐翁某的脖子,毆打翁某頭部、大腿等部位,同時將翁某佩戴的執(zhí)法記錄儀打掉。經抽取血液檢驗,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35mg/100ml,符合醉酒危險駕駛標準。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翁某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法院認為:
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以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王某實行數(shù)罪并罰進行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