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于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司法解釋:
(2023年)公安機關的戶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對于認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有重大瑕疵或者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矛盾的,應當窮盡一切手段查證,綜合全部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對于沒有充足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推定其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有關問題的答復
一、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罪名應當根據所觸犯的刑法分則具體條文認定。對于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罪名應認定為綁架罪。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