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危害”行為如何把握?
答:刑法第341條第一款原罪名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司法實踐中反映,上述罪名過于復雜、繁冗,且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往往伴隨后續(xù)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上述罪名的司法適用中,還經(jīng)常面臨是否需要數(shù)罪并罰、對于已死亡的野生動物尸體究竟是野生動物還是野生動物制品的爭論。因此,在“兩高”《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中,將上述罪名修改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罪名修改不影響對刑法條文,特別是本罪行為方式的理解和認定。因此上述“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行為均可視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危害”行為。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341條增設了第三款,規(guī)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341條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行為。目前,“兩高”正在研究修改《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擬對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
參考來源:《2022年最高檢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問題 (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標準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