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管部門可否受理案件
時間:2022-05-16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案件管理
咨詢內容: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四個嫌疑人,其中一人在強制戒毒期間,案管部門是否可以接收此案?(咨詢人:吉林省靖宇縣檢察院?孫鈺)
個人意見:案管部門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強制戒毒期間的案件可以接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受理案件時應當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未被羈押的,是否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強制戒毒對人身自由的約束更強于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案件管理部門可以接收案件。
解答專家袁卓:《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58條第3款規(guī)定:“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應當受理。”所以對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而不能接收的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咨詢問題中涉及的人員正處在強制戒毒期內,強制戒毒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約束要強于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辦案部門可以進行告知、訊問。所以,我認為案管部門應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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