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刑事案件減輕處罰是否同時適用主刑和附加刑?
蘇義飛律師:《刑法》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當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時,附加刑無疑也屬于“法定刑”的組成部分。當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時,顯然既要在主刑適用上體現減輕,也要在附加刑適用上體現減輕。如果減輕后的量刑幅度未規(guī)定附加刑的,不再適用附加刑。
刑法解釋應嚴格遵循條文用語本身可能具有的含義范固,既然現行刑法關于“減輕處罰”明確了“應當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個幅度內判處刑罰”,就不應逾越至“下下一個幅度”即跨檔減刑,否則屬于法外用刑。且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刑是一個幅度,總體較為寬泛,理論上說,數個減輕處罰情節(jié)并存與僅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具體刑罰適用上是可以做到差別處理的。
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