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女孩涉嫌被強奸以報警威脅索要30萬高價賠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蘇義飛律師:基于合法權益被侵犯的高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1018頁: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從生日蛋糕中吃出蒼蠅,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chǎn)商賠償?shù)?,即使所要求的?shù)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至于賠償數(shù)額,則取決于雙方的商談。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加害生產(chǎn)商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等相要挾,而且所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明顯超過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當性,目的超出了應當賠償?shù)姆秶?,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2006年黃靜天價索賠案,花20900元購買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后因故障不斷與華碩多次交涉,并提出5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引起全國討論,最終檢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訴。
2015年人民法院報曾經(jīng)刊登《“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文章,論述過所謂“非法占有”,是指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的純粹“敲詐”占財行為。女孩遭遇強奸侵害,有權提起索賠主張,就屬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據(jù),而非“非法占有”。所謂“威脅或要挾”,必須情節(jié)嚴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強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迫使對方不得不接受條件、交出財物。對于弱勢群體的天價索賠,對方完全可以拒絕,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還可以建議通過法律途徑的方式進行,并不受女孩控制,天價索賠本身并不等于敲詐勒索。
2021年宣判的明星吳某波被敲詐勒索案第一次和女方陳某某簽訂協(xié)議,吳某波稱只要不公開二人的關系,愿意給付1100萬元,且簽訂協(xié)議后履行了300萬元。陳某某后來以需要購房,萌生追加4000萬元賠償?shù)哪铑^。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對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認定吳某波已經(jīng)支付陳某某的300萬元部分是雙方協(xié)商的賠償數(shù)額,不構成犯罪,剩余3700萬元屬于敲詐勒索未遂。被告人陳某某在羈押期間經(jīng)過教育,思想發(fā)生變化,有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和積極的悔罪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可以實現(xiàn)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功能,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人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