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163號
丁晶等9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合肥市(5人)
丁晶 由安徽鑄志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
孫剛 由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高速律師事務所
付來權 由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
林社銀 由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徽信律師事務所
胡光興 由安徽金的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
二、阜陽市(2人)
付勇 由安徽弘大(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浩太律師事務所
徐婉麗 由安徽金宇律師事務所 轉入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
三、蕪湖市(2人)
朱盟 由安徽林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籍山律師事務所
李勝利 由安徽銘誠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籍山律師事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