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羅秋林
職業(yè):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1430120********90
專長:刑事辯護,法律訴訟
聯(lián)系電話:15675115555
律所: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洞井中路219號萬象美域2棟12層
羅秋林,男,1973年8月3日,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級合伙人,擅長刑事辯護,已經成功辦理32件無罪案件,其中5件無罪判決、4件案件撤銷案件、1件撤回起訴、1件終止偵查,21件不起訴。
部分親辦案例展示:
1、2000年7月?lián)务珀柺心尘掷罡本珠L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受賄一案的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供不構罪的法律意見書后,2000年的中秋節(jié)的前一天李副局長被無罪釋放。
2、2001年7月衡山縣某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被衡山縣檢察院指控為濫用職權窩案,擔任該局工會主席王某在偵查階段的律師,及時地向衡山縣檢察院提供了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后,該院撤銷了案件。
3、2003年8月?lián)魏饽峡h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貪污罪一案的律師,向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構罪的法律意見書后,該院作出了不訴決定。
4、2003年12月13日,羅秋林擔任未成人羅某被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盜竊罪一案的指定辯護律師,接受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該被告人行為時還未滿16周歲的公證證據,于同月24日,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03年12月25日衡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52號刑事裁定書,準予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撤訴;2004年元月7日,羅某被無罪釋放。
5、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羅秋林與高凱翔律師擔任被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故意殺人罪的陳某的指定辯護律師,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為其作無罪辯護,于2005年2月2日衡陽市中級民法院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告陳某無罪釋放。
6、 2007年6月14日羅秋林接受某縣人民檢察院朱某副檢察長的委托,擔任其被公訴機關指控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的一審辯護辯護人,于29日-----開庭前三天向法庭提出無罪證據及辯護意見,理由是檢察機關無法證明起訴書中所述內容是國家秘密,2007年7月19日以證據變化為由向蒸湘區(qū)人民法院撤回起訴,該院作出(2007)衡蒸刑初字第84號《刑事裁定書》,準予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湘衡蒸檢刑起字(2007)第80號起訴書對被告人朱某的起訴。某檢察長于7月21日被釋放。2008年10月13日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湘衡蒸檢刑不訴字(2008)1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該副檢察長不起訴。
7、2003年7月24日祁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祁刑初第6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匡增武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六年;匡增武不服,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以(2003)衡中法刑二終字第6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镌鑫洳环M行申訴,2007年接受匡增武的委托,由羅秋林、謝昉律師代理進行申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監(jiān)字第39號再審決定,決定立案再審,同年3月30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再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和裁定,全案發(fā)回祁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祁東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再審開庭時,辯護人提供了匡增武不具有作案時間的證據,做無罪辯護,祁東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年(2003)祁刑重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搶劫罪名不成立。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衡中法國賠字第1號《決定書》為此賠償了匡增武18萬多元。
8、陳曙光涉嫌敲詐勒索罪案,2008年4月3日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作(2008)永冷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決書下達后,陳曙光于2008年4月10日被釋放回家。不服向永州中院上訴, 2008年5月20日該院作出(2008)永中刑二終字第58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8年11月陳曙光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永中法立刑監(jiān)字第60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了閱卷和聽取辯護人羅秋林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2010年10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刑再終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本院永中刑二終字第58號刑事裁定和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二、原審上訴人陳曙光無罪。嗣后,代理陳曙光向永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2011年7月1永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非法羈押陳曙光222天人身自由賠償金31597.26元和精神撫慰金3000元。此案辯護人經歷此案的一審、二審、再審歷時跨度4年,對刑事辯護律師的恒心、決心也是一種考驗。
9、2009年10月13日羅秋林接受衡南縣公安局干警黃某的指名聘請,擔任其被雁峰區(qū)分局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積極與被害人協(xié)調達成和解協(xié)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21日黃某被無罪釋放。
10、衡山縣文化館退休干部王某,2009年4月20日衡山縣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又以涉嫌偷稅罪將其逮捕。同年8月11日,該案移送衡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審查起訴期間,兩次退補偵查。2010年2月25日,經衡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0年12月31日,衡山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山檢刑不訴【2010】29號《不起訴決定書》。(注:2017年1月7日統(tǒng)計時漏掉了)
11、2010年12月接受永州東安縣法律工作者肖某的委托,擔任其被冷水灘區(qū)檢察院指控涉嫌辯護偽造證據罪一案的辯護人,羅秋林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收集有關證據,向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因法院院長與肖某是仇人而整個法院應當予以回避而不能管轄申請;此后,永州中院裁定此案由零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經過零陵區(qū)檢察院申查,2011年7月20日該院對肖某作出湘永零檢刑不訴(2011)29號《不起訴決定書》。該案說明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刑事辯護律師要進行有效辯護有時候需要創(chuàng)造性思維。
12、2011年4月11日,由衡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羅秋林與彭巧明擔任劉某被雁峰區(qū)檢察院指控涉嫌盜竊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指定后,辯護律師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公安卷宗中有偵查人員定案的關鍵的證據造假,向雁峰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無罪辯護意見,5月5日雁峰區(qū)檢察院向法院送達了《撤回起訴決定書》,2011年5月6日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66號刑事裁定書,準予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同日,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建議書,同日雁峰區(qū)公安局撤銷案件,劉某被無罪釋放。
13、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被雁峰區(qū)公安分局于2011年10月31日在某機場登機時刑事拘留并羈押,2011年11月1日李某委托羅秋林擔任辯護律師,通過調取李某民事案卷卷宗發(fā)現(xiàn),李某的判決書未送達,向公安機關不構成犯罪的意見,11月14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李某被無罪釋放。此案件說明,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越早越及時越有可能進行有效辯護。
14、2012年3月羅秋林接受衡陽市民李某弟弟的委托,擔任被蒸湘區(qū)檢察院指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犯李某的一審辯護人,26日開庭,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李某不構成犯罪的無罪辯護,2012年9月控方以證據變化為由撤回對李某的起訴,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衡蒸刑初字38號《刑事裁定書》,準予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對李某的起訴,26日李某被無罪釋放。
15、2012年12月羅秋林與鄒潤琦律師接受廣州花都市民黃的委托,擔任其被佛山市南海區(qū)公安分局指控敲詐勒索案的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向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黃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2013年5月27日南海區(qū)人檢察院作出黃某不構成犯罪的佛南檢刑不訴(2013)18號《不起訴決定書》。
16、2013年3月13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對伍某作出構成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判決。
伍某不服上訴,其女兒委托羅秋林和謝昉作為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收集了大量的無罪證據及公安非法取證的證據,并提交了無罪辯護意見,2013年6月26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中法刑一終字第32號刑事裁定,認為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fā)回重審。2013年9月15日伍某刑滿釋放。2013年11月8日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2014年2月27日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湘耒檢刑不訴字(2014)25號《不起訴決定書》,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決定對伍某不起訴。
羅秋林與謝昉律師于2014年5月23日代理伍某向耒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4年7月17日耒陽市人民法院對某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61009.76元、3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64009.76元。
17、商人謝某被衡陽市公安局指控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4年12月在看守所指名聘請羅秋林擔任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羅秋林審查案件后,向檢察機關提交無罪辯護意見后,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衡檢公訴刑不訴(2015)2號《不起訴決定書》,2015年4月10日謝某無罪釋放。
18、商人蔣某被衡南縣公安局指控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羅秋林、謝昉律師接受委托,擔任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提供無罪辯護意見后,衡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衡檢公訴刑不訴(2016)1號《不起訴決定書》,無罪釋放。
19、公務員陽某被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石鼓區(qū)大隊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偵查,2015年11月4日由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向祁東縣人法院提起公訴,陽某委托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羅秋林、謝昉律師作為辯護人,此案經過兩次公開開庭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2016年4月26日祁東縣人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祁東縣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祁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297號裁定書;2016年5月24日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對陽某作出衡祁檢公訴刑不訴(2016)55號《不起訴決定書》。
20、商人盧某被衡陽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6日祁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盧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00000元,盧某不服委托羅秋林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后,辯護人向二審法院提交新證據反證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并向二審法院提交無罪辯護意見,2016年3月22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終字第304號《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由,撤銷祁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2016年7月8日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向祁東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 于同一天祁東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衡祁檢公訴刑不訴(2016)67號《不起訴決定書》,盧某于當日被無罪釋放。
21、某上市公司總經理劉某于2010年1月15日被衡陽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衡陽市公安局以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后被該院指定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并審查起訴,劉某委托羅秋林、劉德文律師擔任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該案經過衡陽市公安局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辯護律師向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無罪辯護意見,于2016年9月2日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劉某作出雁檢公訴刑不訴(2016)30號《不起訴決定書》。
22、湖南省某總公司副總孫某與某水電公司李某被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涉嫌職務侵占罪,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華法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令李某與孫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李某判處有徒刑十年,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孫某不服委托羅秋林律師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 (2015)永中法刑二終字第41號《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華法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送達的(2015)華法刑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仍然作出有罪判決。孫某與李某不服繼續(xù)堅持上訴,2016年8月30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刑終13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孫某無罪。
23、張某被株洲市公安局指控于2010年10月22日株洲縣國土局在箭臺賓館舉行湘江河道株洲縣段砂石采礦權掛牌拍賣會中串通他人獲得河道采砂許可權,涉嫌串通投標罪。2017年2月張某委托羅秋林律師擔任其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該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辯護人向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交無罪辯護意見,于2017年9月28日該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對張某作出株蘆檢不訴(2017)83號《不起訴決定書》。
24、2016年3月被以涉嫌詐騙罪為由,被立案偵查的美籍華人MICHAELSHAO,2017年5月委托我與湖南高新律師事務所歐陽僑律師共同作為他的辯護人;此案,經過二次庭前會議,13天庭審,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4本達數(shù)百頁的無罪證據,據此進行無罪辯護,在辯護詞中,辯護人建議控方撤回起訴,如不撤回請法庭作出無罪判決。2018年6月4日終于等來了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的準許撤回起訴裁定書;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點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宣布對MICHAELSHAO不起訴。
25、2018年8月23日,努力了一年多的郭某涉嫌掩飾犯罪所得案終于有了結果,H市Z區(qū)公安分局終于向我的當事人郭某送達了《終止偵查決定書》,也成就了我執(zhí)業(yè)以來第25個無罪戰(zhàn)績。
事情起源于一紙采砂合作協(xié)議,由于該案另一當事人單某在與廖某、李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未能及時履行合同,亦無力退還錢款,被害人廖某于2016年11月向H市Z區(qū)公安分局報案。公安機關于2017年1月4日將單某刑事拘留,又于同年1月18日將單某逮捕,次日,以本案當事人郭某涉嫌犯罪為由凍結了他的銀行賬戶。
2017年1月20日郭某來到了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向我咨詢,并預先辦理了委托手續(xù)。
2017年5月31日,H市Z區(qū)公安分局以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為由將郭某刑事拘留。
我于2017年6月2日前往公安機關交委托手續(xù)擔任辯護人,在與負責該案偵辦的公安人員進行溝通的過程中,我明確提出了郭某無罪的觀點,并提交了足以證明郭某無罪的證據。2017年6月13日,公安機關將對郭某采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H市Z區(qū)公安分局終于在2018年8月6日作出了《終止偵查的決定》。
26、2017年10月接受姚小皇被控涉嫌故意殺人罪,與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周文峰共同擔任其二審辯護人。辯護人了解到姚小皇被指控于2012年10月3日晚7時左右將其親弟殺害,此案已經過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二審。接受委托后,在專家輔助人劉良教授的幫助下,辯護人收集到并提交了導致無罪的關鍵證據,經過二審兩次庭前會議和一天的開庭審理,辯護方聘請的方言翻譯人員指出雙錄資料存在嚴重違反客觀事實的情況。在經歷了2452天的漫長等待后,姚小皇,這起被指控為謀殺手足的被告人,終于在2018年10月16日等來了法院公正的無罪宣判。
27、涉嫌合同詐騙罪的F女士在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電話指名聘請羅秋林律師為其辯護。 2019年12月16日,羅秋林律師與王健律師介入案件,著手開展本案的審前辯護工作。
經過近一年的努力,羅秋林律師、王健律師辦理的F涉嫌合同詐騙案,因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F刑事責任,被公安機關決定終止偵查,2020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向F送達《終止偵查決定書》,F(xiàn)無罪。
28、2020年11月25日,金凱華刑辯團隊收獲20年代第5個無罪案例。羅秋林律師、黃媛媛律師辦理的王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案,檢察機關已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羅秋林律師和向紹華律師陪同王某到檢察機關拿到了該《不起訴決定書》,并辦理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xù)。
自2019年10月27日接受當事人委托后,羅秋林律師、陽曉冬律師和高曉律師通過多次會見,調取了有關證據,對本案進行了充分了解和分析;隨后多次與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進行詳細溝通,并提交了《關于對王某不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書》。后于2019年11月28日,收獲檢察機關的不批準逮捕決定,接當事人回家,實現(xiàn)黃金救援,達成了精細化辯護的第一階段成功。
2020年11月,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由羅秋林律師和黃媛媛律師繼續(xù)為當事人提供辯護。團隊律師陽曉冬、高曉參與辦理討論,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研判的基礎上,向檢察機關提供了證據,綜合提出了對王某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意見,并在《關于王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一案不起訴律師意見書》中分兩大部分詳述了檢察機關應對王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五點理由,得到承辦檢察官的認可和采納。
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29、2021年3月8日,某律師被偵查機關指控涉嫌職務侵占、包庇窩藏案,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年9月18日,那一天我與向紹華律師正在出差途中,接到一個電話,長沙一頂級商事律師的夫人打我電話,特別想見我。我問她是如何知道我的電話的?她的說法是:同行被抓進看守所之前,留下我的電話,要她跟我聯(lián)系,指名聘請我作他的刑事辯護律師。
2020年11月底,他的夫人基于同行的指名聘請與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辦理刑事委托辯護手續(xù),律師同行因民商事業(yè)務過程中中立行為涉刑案,劉德文主任派出羅秋林、劉任文、姚茜、鄒潤琦、陽曉冬、王建、向紹華、高曉、孫接律師組團辯護。
2020年12月8號獲得了本案偵查證據之后,閱卷后與另一辯護人何忠民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并與同行的家屬進行充分的溝通。
2021年3月8日10點22分。手機上收到12309給我們發(fā)來的信息,案件不起訴。
30、2021年6月,羅秋林、姚茜律師收到一份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某某被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的《同意移送機關撤回通知書》。
31、2019年12月26日下午5點58分,被廣東江門市新會區(qū)公安分局指控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的當事人的夫人發(fā)來短信,“羅律師,下午我已接到江門的電話,通知明天給我老公辦取保,非常感謝你們這十幾天的付出,讓親人們早日相聚,感謝感謝”。
2019年11月20日,江門市公安局對某公司立案偵查,涉嫌的罪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對某公司的高管、員工共計 18人進行刑事拘留。
公司的總經理的夫人聽說身處湖南的羅秋林曾經辦過同類型案件,遂于12月5日委托我為其先生辯護。
接手后,與@王健律師 及團隊其他成員立即就此案進行了深度研討、制定了針對性辯護方案,并于12月8日利用時間戳技術對本案的無罪證據進行固定;12日11日、23日兩次前往江門市新會區(qū)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12月23日辯護人獲知偵查機關已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又向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交66頁《關于不批準逮捕律師意見書》及無罪證據,并向檢察官闡明此案根本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應立即釋放此案涉案人員,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真地在《簽收函》上簽收。
結果,2019年12月27日下午5點,當事人被釋放。
2021年12月30日新會區(qū)公安分局向18名嫌疑人送達江公(新)撤案字 (2021)0023號《撤銷案件決定書》和《撤銷案件告知書》。
這是精細化辯護又一次的勝利。要感謝團隊的力量!也必須要為檢察機關的客觀公正點贊!當然還要感謝當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又遇彩虹!
還有的暫沒有統(tǒng)計進來……
我希望隨著法治狀況向好,這個數(shù)字會不斷地增加。
當各位看官點擊打開時,這都只是過去的歷史了!
陳瑞華教授在北大刑辯班第六期上曾對我們說過:刑事辯護非常不容易,刑事辯護遇到的困難前所未有。刑事辯護律師遇到挫折將跟中國法治遇到的挫折困難保持同步。我們是法治道路上的奮斗者,我們也是法治道路上受益者,我們只有通過自己的知識、專業(yè)技能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我們才能夠感動法官,打動檢察官,感動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
徐昕教授說:“無罪案件,三分靠打拼,七分靠運氣”。
我以為,刑事辯護中的無罪辯護的苦難甘甜,仍在感受,我仍將砥礪前行,希望每年接十個案件能有三個無罪,那也是偶遇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