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徐匡文
教育背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職業(yè):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13301201610660753
專長:刑事法律服務(辯護、控告及合規(guī))
聯系電話:13675817033
律所: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地址:杭州市錢江新城五星路198號瑞晶國際大廈12樓、14樓
徐匡文律師,畢業(yè)后在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工作。法院工作期間,協助處理民商審判案件,愛崗敬業(yè),是業(yè)務辦案能手。2015年轉崗從事律師職業(yè),致力于刑事法律服務(辯護、控告及合規(guī)),同時關注民商爭議解決和企業(yè)危及處理。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和一定的法學理論功底。曾任職靖霖刑事律師機構南京所副主任,靖霖所權益合伙人。系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第九、十屆)。同時入選司法部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庫成員。執(zhí)業(yè)以來,處理各類刑事案件上百起,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和效果顯著的案例,客戶滿意度較高。2023年7月,轉至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
獎項榮譽
第十六屆華東律師論壇三等獎(“黃金救援期”律師辯護技能研究)
重要案例
曾主辦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上百起,部分成功案例:
(一)傳統犯罪類:
1. 張某某開設賭場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2. 朱某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一案,不移送起訴(無罪);
3.王某某詐騙罪,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后撤案(無罪);
4. 胡某某詐騙罪,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后判緩刑;
5. 杜某某詐騙罪(涉惡案件),經辯護獲從寬處理;
6. 程某某詐騙罪(套路貸案件),經辯護變更輕罪從寬處理;
7. 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8. 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大型數據公司任職),相對不起訴;
9. 李某某(大學生)詐騙罪(電信詐騙,逮捕后獲緩刑判決;
10. 錢某某故意傷害致死(驅車中撞死他人),變更輕罪從寬處理;
11. 盧某某組織賣淫罪(浙江某市特大賣淫案),經辯護獲從寬處理;
12. 包某某強奸案,經辯護,不移送起訴(撤案)。
(二)經濟犯罪類:
1. 張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2. 梅某某詐騙罪,變更罪名為職務侵占罪,并判緩刑;
3. 江某某走私案(外籍、數額特別巨大),經辯護緩刑處理;
4.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號人物),獲從寬量刑;
5. 侯某某合同詐騙罪,經辯護認定從犯,獲從寬量刑;
6. 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經辯護認定從犯,獲緩刑判決;
7. 殷某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經辯護獲緩刑判決;
8. 張某某合同詐騙罪(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長租公寓暴雷案);
9. 江某某集資詐騙罪,經辯護改為非吸且獲緩刑判決;
10. 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認定自首,獲減輕處罰;
11.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特別巨大,2號人物)、認定自首,從寬量刑;
(三)職務(公職)犯罪類
1. 潘某某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經辯護,兩罪并罰從寬量刑;
2. 鄢某某(處級)特大受賄案,最高檢督辦;
3. 吳某某(正廳)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案,兩罪并罰獲從寬處理;
4. 顧某某(正處)受賄、洗錢罪案,兩罪并罰獲從寬處理;
5. 陳某某(公職)開設賭場、濫用職權案,兩罪并罰獲從寬處理;
6. 何某某受賄(保護傘),經辯護,獲從寬量刑;
7. 陳某某行賄、合同詐騙罪,兩罪變一罪且認定自首,減輕處罰;
(四)二審改判類
1. 楊某某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無期)二審上訴案,獲改判徒刑;
2. 李某某故意傷害案二審上訴無期改判有期;
3.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上訴獲改判緩刑;
4. 陳某某非法采礦罪,二審上訴獲改判緩刑。
社會職務
1. 浙江省江西商會理事、杭州市鉛山商會法律顧問
2. 杭州市律協第十屆刑民交叉委委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