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丁律師你好,我是一家餐飲門店的店長,我通過熟人介紹找到一個搞裝修的陳某,讓他給我的門店裝修,我給他固定金額的裝修款。后來這個陳某找了好多的小工(這些小工我都不認識),在裝修的過程中有一個小工受傷了,傷的很嚴重,現(xiàn)在這個小工把我和陳某都起訴到法院了,請問我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丁帥律師:是否賠償取決于你們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如果認定你們之間是雇傭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認定為承攬關系,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很少的賠償(有過失才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法審理人身損害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目前該司法解釋已被《民法典》1193條所吸收。
因此本案的關鍵點就在于如何區(qū)分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
首先,根據(jù)《民法典》770條,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quán)利義務關系。
對比兩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兩者的區(qū)別為:
1、從關系主體間的地位(是否存在控制、支配或者從屬關系)的角度來看,雇傭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受雇傭的往往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及指揮,并且雇主會提供勞動工具、安排勞動地點等。而承攬關系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承攬人是具有獨立、自主性,不受定制人的影響,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除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之外,定作人幾乎不參與承攬人完成工作的過程。
2、從勞務報酬的結(jié)算方式來看,因為雇傭關系本身體現(xiàn)的是勞務價值,因此在支付勞務報酬時,一般具有周期性,例如按天、按月決算等。而承攬關系是以完成勞動工作成果為目的,體現(xiàn)的是工作成果,因此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約定支付(承攬人要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并且定制人要驗收合格才支付)。
3、從歸責原則的角度來看,根據(jù)相關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承攬關系適用的是過錯原則,而雇傭關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因此在舉證時存在不同。
綜上、法院會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進行實質(zhì)性的審查,如果存在雇傭關系,則需要賠償,如果存在承攬關系,則定制人不需要賠償(有過失才有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定制人可以基于人道主義精神給予受害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