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中介已做好介紹、轉(zhuǎn)款工作 ;此案涉嫌經(jīng)濟犯罪,應移送查處,故駁回訴求
核心提示
通過中介購買了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車,付了全款后卻遲遲提不到車。一氣之下,買主將中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回18萬元購車款。中介到底是否該承擔責任呢?近日,市中院判決了這樣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
提不到車,起訴中介
2022年6月,想買輛車的李立(化名)通過微信找到職業(yè)售車中介羅敏(化名),為他介紹購車渠道。通過微信聊天,羅敏為他推薦了幾家汽車銷售公司和車型。當年11月,李立選擇了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一款售價為18萬元的轎車。
談好價格后,李立將18萬元購車款轉(zhuǎn)入羅敏的賬戶,羅敏隨即將代收的購車款項全部交付給汽車銷售公司。雙方簽訂購車協(xié)議,約定11月底交付車輛。
然而,讓李立沒想到的是,購車款付過后汽車銷售公司卻一直沒有將車輛交付給他。幾經(jīng)打聽他才知道,銷售公司的負責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拘。為了追回損失,李立將羅敏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回購車款18萬元。
對此,羅敏辯稱,她僅是一個提供購車渠道的中介,從未與李立簽訂過任何買賣合同,實際售車方是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李立在訂車、付款時,明確知道該汽車銷售公司才是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是賣方。收到購車款后,她及時轉(zhuǎn)給了該汽車銷售公司,其與李立屬于中介合同關系且已經(jīng)完成中介義務。
法院 :賣方被刑拘 此案涉嫌合同詐騙
今年1月,太和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第三人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負責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作為經(jīng)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理認為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本案涉嫌合同詐騙,應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綜上,太和法院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起訴。
一審判決后,李立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李立認可羅敏從事汽車資源工作,且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羅敏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已向李立披露安徽某汽車銷售公司,也有向其負責人轉(zhuǎn)賬支付車款的行為。李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嫌合同詐騙,應將線索、處理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并無不當。市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