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許〔2024〕136號
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李家才等10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一、合肥市
李家才 由安徽民昭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
金黎明 由安徽善維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凱和律師事務所
許來永 由安徽金臻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皖正律師事務所
音貴賢 由安徽邦運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
吳軍 由上海普世萬聯(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
二、淮北市
張倩 由安徽進境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
三、滁州市
陳銘 由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焱法律師事務所
四、宣城市
楊安江 由安徽皖盛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征帆律師事務所
翟鵬飛 由安徽皖盛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征帆律師事務所
五、安慶市
吳芬 由安徽松圣律師事務所轉入江蘇衡鼎(安慶)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