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許〔2023〕413號
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陳祝江等13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一、合肥市
陳祝江 由安徽匯思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皖商律師事務所
馬迪 由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年代律師事務所
華柳青 由安徽佑正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同律師事務所
范裕民 由國浩(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
張維維 由北京蘭臺(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師事務所
徐穎 由安徽神州行律師事務所轉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
汪泳艷 由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天馳君泰(合肥)律師事務所
二、滁州市
李志軍 由安徽瑞錦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泰北律師事務所
三、六安市
項濤 由安徽楚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金亞太(六安)律師事務所
四、蕪湖市
張玉堯 由安徽楚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英銳律師事務所
周伯俊 由安徽深藍(自貿試驗區(qū)蕪湖片區(qū))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青合青(蕪湖)律師事務所
五、宣城市
李進 由安徽青合青律師事務所轉入 安徽青合青(寧國)律師事務所
六、黃山市
陳波 由安徽道同(徽州)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道同(祁門)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