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許可〔2024〕231號
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張晨晨等15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jīng)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一、合肥市
張晨晨 由安徽民昭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徽通律師事務所
牛佳樂 由安徽合望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六華律師事務所
潘穎玥 由安徽和源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六華律師事務所
李靜茹 由安徽善維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百師律師事務所
陳嘉慧 由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知澤律師事務所
宋歌 由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瀛拓律師事務所
金小虎 由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皖和律師事務所
程文靜 由安徽善維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兩高(合肥)律師事務所
王波 由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中聞(合肥)律師事務所
李雪華 由安徽鏡瀚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市煒衡(合肥)律師事務所
肖建國 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轉入上海天尚(合肥)律師事務所
劉海軍 由北京京安(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君澤君(合肥)律師 事務所
鄭博嚴 由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廣東華商(合肥)律師事務所
二、宿州市
任峰 由安徽谷水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望淮律師事務所
三、蕪湖市
杜蓓蕾 由安徽平衡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維晨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24年6月26日